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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18   阿合奇县委组织部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级干部的宏观管理,规范股级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各单位管理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县委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县委直属事业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内设机构;

县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内设机构;

(三)县纪检委机关内设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内设机构;

(四)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内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内设机构;

(六)县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

(七)乡(镇)、场站、所、办、院机构级别核定为股级的。

人大、政协机关未设置股级内设机构,故不在此范围。

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言行一致、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坚决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工作中敢于担当,敢于负责,亲力亲为;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三、股级干部选拔任用资格

(一)具备身份。实施公务员法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股级干部提任,原则上应具备公务员身份;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

(二)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岗位工作经历(经验);

(三)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工龄;

(四)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担任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岗位的股级干部,按规定还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应资格条件。

四、股级干部的任免程序和方法

(一) 动议

1.单位根据股级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填写《股级干部调整职数审核表》报县编办审核确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存。同时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关于股级干部调整的请示。待批复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

1.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同一人选推荐同一职位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县直部门由各党组、党(工)委组织民主推荐,乡镇(场)由乡镇(场)党(工)委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数不少于参加投票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二;

(3)各党(工)委、党组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

(三)考察

1.本单位与县直机关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2.考察股级职务拟任人选,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要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和道德品德,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

3.考察股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本单位发布股级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实绩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4.考察股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政治表现,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和工作中是否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是否亲力亲为;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家庭情况。

5.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要在定稿材料上署名。

(四)征求意见

致函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民宗、统战、计生、安监、社区等部门的意见。

对于双重管理股级干部的任免,还需与上级业务单位进行沟通,事先须征求县直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方可进行。

(五)讨论决定

1.各单位党(工)委、党组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任人选。讨论干部任免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职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 任职

1.实行股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任干部人选经党(工)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在本单位进行拟任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需再次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民宗、统战、计生、安监、社区等部门的意见。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公示期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影响任用的,按股级干部任免权限行文。

3.股级干部平级调整的,可不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程序。

4.股级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工)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工)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由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5.股级干部行文任职后,将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含股级干部的任免文件、民主推荐汇总表、考察材料、公示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纪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双重管理的股级干部人选,必须附县直部门的复函(复印件)。需选举任命的干部,必须附选举结果及选举公告。

五、股级干部任免注意事项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设置岗位执行股级干部配备,不得擅自设置岗位任用干部。遇到下列情形的,在事前应当征求县委组织部的意见:

(一)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的;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任职的;

(三)单位党(工)委、党组在讨论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中,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做出决定的;

(四)单位股级干部调整1年超过3次或一次超过5人的(乡镇一次超过10人的);

(五)对任现职不满1年需要调整的。

六、股级干部的免职、降职

(一)股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已退休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三)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担任股级领导职务。

七、股级干部任免工作有关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干部任免权限或简化工作程序、手续。

(二)上报审批的股级干部任免事项,材料必须齐全,如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对未经审批任命的,不予认定。

(三)严格职数管理,对未经审批,超职数任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要严格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定期对各单位股级干部任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不按规定程序任免的,县委组织部可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任免决定;对于严重违反原则、规定任用的,要追究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单位进行股级干部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级干部调整职数审核表

   2.民主推荐表

   3.干部考察谈话记录表

   4.干部任免审批表

   5.股级干部任免职讨论表

   6.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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